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恒昊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昊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张慧霞,联系电话:0551-65352682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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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昊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昊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张慧霞,联系电话: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