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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法院优化诉讼服务 保障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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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2 14:36:2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安徽省委“一改、两为、五做到”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合肥中院《关于服务保障合肥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举措》,推进涉企案件全流程提质增效,瑶海法院升级科创企业绿色服务窗口,进一步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绿色通道”


7月30日,瑶海法院立案庭设立“科创企业绿色服务窗口”,实行法律咨询、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提交、送达等诉讼服务“一窗通办”。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发挥诉讼服务各网络平台集约集成效能,引导、帮助涉科创企业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等智能化平台办理诉讼服务事项。对涉科创企业民商事案件,一律引导先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

四个“尽量不”审慎保全,护企业发展

尽量不保全信用好且清偿能力足的企业。对于信用好且清偿能力足的企业,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者有发展前景的科创企业,慎用少用财产保全措施。
尽量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采取保全措施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既发挥财产保全制度价值,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保全措施不当给科创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避免科创企业基本账户资金的冻结,科创企业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账户存款的,一般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在无其他财产可查封冻结时,可以冻结基本账户存款。优先对科创企业已抵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为质押权人或者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应当首先查封、扣押质押或者抵押的财产。
尽量不死封在用设备。对机器设备等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不采取异地扣押,而应采取就地查封、限制转移措施,允许被保全企业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可能使机器设备价值迅速贬损的除外。对科创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允许科创企业继续使用或者销售,并将使用所得收益或销售价款交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保存或存入被冻结账户。


责任编辑:瑶海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