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四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成立的订单编号为0620211224234752394001的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承办法官:张慧霞(0551-6535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