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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亮、胡文柱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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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12-12 15:54:26 打印 字号: | |

解明亮、胡文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平与被告解明亮、胡文柱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明亮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安平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

2022年3月12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

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胡文柱对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

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1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翟安宁

联系电话:65352770


责任编辑:瑶海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