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速裁庭杨源
联系电话: 0551-65352765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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