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军与被告程祥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还原告借款 30000 元及违约金;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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