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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人没留借条 法官细心比对判定借款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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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5 16:29:04 打印 字号: | |



借钱给网友,却没有让对方写借条,事后讨债时,对方却坚称自己并未借款。没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该如何讨回钱款?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多项证据佐证,判定借款事实成立,依法判据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马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杨某,成了无话不谈的网友。在一次微信聊天中,杨某向马某透露自己想要购买个人住房,但资金不够。得知这一情况后,马某当天便将其家庭准备购房的12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而后,又从他处借了1万元通过微信转款给杨某。

过了一段时间后,马某担心自己的借钱行为被家人发现,找到杨某要求归还借款。杨某不仅拒绝归还,还彻底否认了借钱事实。多次催要后,杨某归还了1万元微信转账的借款,对于剩余的12万元现金借款事实则坚决够否认,拒绝归还。为了讨回剩余借款,马某将杨某诉至瑶海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归还12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杨某称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只是闲聊,自己没有以购房为由向马某借款,也并未收到其交付的款项。由于马某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记录,所以不存在12万元借款。

承办法官在查证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后发现,杨某在微信聊天中认可收到马某交付的12万元现金和1万元微信转账,且对这两笔款项的表述为“借”。由此可知,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马某银行的取款记录,证明双方确有款项的实际交付法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事实成立,依法判决杨某向马某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款时,请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出借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借贷,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如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借款也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并备注好相关还款约定。借款人现金方式还款,应及时让出借人返还借或出具收条。借款人如以电子支付方式还款,应让出借人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并保存好出借人的相关确认信息。(陈红、胡进)


 

 

 
责任编辑: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