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却有人在借钱投资失败后,坚称自己没钱就可以不还。近日,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缪某来到某保险公司投保,要求某保险公司为缪某在某银行的2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并签发保险单。保单约定:如缪某拖欠银行贷款则由某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偿。缪某向某保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否则视为缪某违约,缪某需缴纳违约金。
投保后,缪某成功从银行处获得20万元贷款并将之用于“投资”,然而缪某“投资”的“公司”实为非法传销组织,且早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资失败后,缪某称自己没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由于缪某拒不向银行还款,银行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缪某剩余未还金额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理赔后一直向缪某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费、违约金,但缪某始终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遂将缪某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缪某支付原告理赔金额、逾期保险费等。
庭审过程中,缪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坚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缪某偿还原告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4万余元、逾期保费3千余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因被告缪某未能如期足额向银行偿还贷款,致使原告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缪某支付理赔款14万余元和逾期保费3千余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予以支持。
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超过30日未偿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违约金的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十、十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