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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就可以不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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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29 08:39:32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却有人在借钱投资失败后,坚称自己没钱就可以不还。近日,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缪某来到某保险公司投保,要求某保险公司某银行20元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签发保险单保单约定拖欠银行贷款则由某保险公司银行进行赔偿。某向某保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否则视为违约,缪需缴纳违约金。

投保后,缪某成功银行处获得20贷款并将之用于“投资”,然而“投资”的“公司”实为非法传销组织,且早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资失败后,某称自己没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由于某拒不向银行还款,银行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剩余未还金额14万余某保险公司理赔后一直向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费、违约金,但某始终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遂将某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原告理赔金额、逾期保险费等。

庭审过程中,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坚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4万余元、逾期保费3千余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因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向银行偿还贷款,致使原告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理赔款14万余元和逾期保费3千余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条、第条、第规定,予以支持。

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超过30日未偿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违约金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十、十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