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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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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4 10:53:57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0月,未满18周岁的赵某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声称要购买手机,而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在没有打电话给家长确认的情况下,便向其出售了价值1499元手机一部。赵某人发现后,到店沟通退货退款被2021年1月赵某第二次来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该店铺又一次出售价值1500的手机一部赵某家长发现之后,再次沟通无果后报警,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承认赵某在他们店中购买手机,但手机已经拆封,不愿意接受赵某家长退回手机返还手机价款的要求。

无奈,赵某家长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赵某第二次购买手机价款。后经瑶海法院民一庭长赵先娥悉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赵某退还其第二次购买的手机及附件,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退还赵某手机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负担。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案中,出生于2008年的赵某,两次购买手机之时,均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千余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故其与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要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但本案中,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购买手机后始终坚决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所以,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赵某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

【法官提醒】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所以,商家在与未成年人交易中,应当弄清楚该交易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条件对于超过其能力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取得的同意后进行交易。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