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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呼叫转移帮助“电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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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19 08:50:03 打印 字号: | |

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接受上家购置的SWG系列网关设备、路由器等物品,定期收取上家购买的电话卡,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插上电话卡,供上家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2021年8月10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犯罪所用的手机卡、路由器、SWG网关设备、天线、手机等物品。

2021年2月开始,无业人员王某博明知上家“老骚”(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接受上家的安排,先后在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等多地,持上家购置的SWG系列网关设备、路由器、电源线等物品,定期收取上家购买的电话卡,根据上家指示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后,将电话卡插到路由器上,供上家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害人武某某(转账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东河丽景12栋)、朱某某等七人接到上家通过王某博插在路由器上的电话卡拨打的诈骗电话,先后被上家以恢复征信等理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七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博从上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其挥霍殆尽。2021年2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王某博抓获,查获并扣押手机sim卡十七张、黄色皮质外壳笔记簿一本、白色华为路由器一台、蓝色铁皮SWG网关设备一台、黑色圆柱天线十六根、金色苹果7手机、黑色VIVO手机各一部。

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传输等实质性帮助,致使七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应从严惩处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