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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倒闭,会员卡里的钱怎么办?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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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7 09:05: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人都愿意在离家近的健身中心办张会员卡,方便自己随时锻炼。然而,健身房中途倒闭,消费者无处维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家住合肥市瑶海区的吴女士最近就遇见了这一难题。

2018年11月,吴女士向安徽某健身公司预付2111元充值个人三年卡,用于在安徽某健身公司旗下某健身中心健身,并签订合同约定有效日期至2021年11月。2020年7月,健身中心却因经营不善停业关闭。吴女士认为健身中心停业闭店,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健身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并要求安徽某健身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合同款2111元,并支付三倍违约金。

而安徽某健身公司则坚持认为,吴女士后期可以至该安徽某健身公司其他门店继续享受会员权益,因此双方签署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吴女士要求退还的合同价款数额错误,支付三倍违约金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安徽某健身公司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安徽某健身公司与原告吴女士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关闭健身中心,让原告前往被告其他分店健身或变更服务合同的义务主体为其他健身机构,均未获得原告同意,现被告擅自关闭健身中心已构成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

关于退还原告吴女士预交健身费用的问题,因被告安徽某健身公司确已向原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全额退还预交费用并不妥当,应扣除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应部分的会费,由被告退还剩余部分预交费用的余额较为合理。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原告预交的健身费用余额为1157.6元,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预交健身费余额1157.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