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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处置废机油 污染环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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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04 16:53:00 打印 字号: | |

租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五家汽车4S店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专门从事废机油回收,并租赁他人废旧厂房,用于收集、存储、处置废机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1年3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凤、万某友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三万元。

2018年4月,无业人员万某凤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安徽省巢湖市某污油处理厂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汽车4S店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专门从事废机油的回收。万某凤将回收的废机油存放于其租用的合肥市瑶海区振兴南路与高亮路交口东南角的废旧厂房内,并安排万某友负责日常管理。2018年5月28日,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该废旧厂房内查获45立方油罐一个、12立方油罐两个、5立方油罐一个、吨桶4个。经称重,4个吨桶内的废机油重量(含吨桶)为3.04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废机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现场勘验,该厂区场地内未经任何防渗及地面硬化处理,地表油污渗透情况严重,对厂区东北角厕所污水排放口两个点(东侧排水口、东侧水沟)进行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石油类检测结果分别为8680mg/L、126000mg/L,均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7月12日、8月14日,被告人万某友、万某凤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万某凤、万某友主动退缴人民币20000元用于赔偿污染环境治理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凤、万某友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废旧厂房用于非法从事收集、存储、处置危险废机油共计3.0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友受邀约负责废旧厂房的日常管理,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万某凤、万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根据被告人万某凤、万某友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