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冒着降温大风和降雨,合肥某暖通公司向瑶海法院新站派出法庭史道荣法官送来锦旗,盛赞他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护航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助力打造辖区法制化营商环境。
2018年5月,合肥某暖通公司与合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设备入场安装,并于当年年底完成验收移交并实际投入使用。然而事后,合肥某暖通公司虽多次要求合肥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但均被拒绝。2020年6月,合肥某暖通公司将合肥某房地产公司诉至瑶海法院新站派出法庭。
史道荣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着手进行保全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史道荣法官多方查证,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曾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肥某暖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的工商注册所在地属于我院辖区,驳回了对方的管辖异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辩称因工程结算审计未完成,故付款条件未成立,史道荣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工程结算审计占有主导和较强的优势地位,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销售是主要内容,安装是附随义务,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项及违约金31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原告已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