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经营亏损,为逃避租金等费用,擅自搬离租赁房屋。等房东发现时,只空留一堆日常使用物品。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原告王某将自己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某广场的一间商铺租赁给被告史某用于餐饮经营,双方于当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租金分三年,每6个月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自取得租赁房屋后仅仅支付了第一年首期6个月租金。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月1日支付第一年第二期租金。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收房租无果,且被告仍拖欠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租客史某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及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
瑶海法院承办人员将案件移送至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在听取了原告王某的陈述之后,调解员向原告阐述了案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原告同意调解。但此时被告史某却处于失联状态,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因此调解程序也一直未能正式启动。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仍旧坚持不懈多方打听联系。
期间,针对被告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原告王某很是头疼,不知道怎么处理,遂向调解员进行求助。调解员基于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更大矛盾的产生,建议原告暂时不要对该物品直接转卖或丢弃,而是在物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然后将其提存或统一放置于某处,并以视频方式记录下整个过程。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王某也采取了此种方式对房屋内遗留物品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调解员和原告也并未放弃对被告的寻找,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被告史某的妻子方某。调解员向其转告了原告起诉被告史某合同违约这一情况,并将史某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事实以及法律利害关系对其详细阐述,希望其提供被告史某联系方式,尽快通知被告主动联系法院,以更好地解决纠纷。
就在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之初,被告史某终于主动联系原告王某,承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遂致电法院请求撤诉,双方经协商也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违约案件,起初原被告基于意思自治、公平自愿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由于经营亏损,未经原告同意便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无故失联,对租赁房屋内所有遗留用品不进行处理,给原告带来很大困扰和损失。被告这种单方面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虽然遭受众多损失,但是对于被告在租赁房屋内遗留物品一直未采取任何过激措施,都是在咨询并听取法院的意见建议后理性处理。这也提醒广大群众,当产生纠纷的时候,务必要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有任何不确定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员,切忌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