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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缴租金?拒收租金?庭审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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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3 10:40:08 打印 字号: | |

“对方迟缴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我要求解除合同。”

“收到通知后,我已经第一时间给他打款了,只不过他多次退款,一直拒收。”

因原、被告就租金问题争相不下,引发矛盾纠纷,521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来,被告葛某是一家婴幼儿托育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于20181月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的一独栋商铺,并就房屋用途、租金支付等问题进行约定。合同还规定,该房屋为可销售商品,甲方有权进行销售或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业主(丙方)享有和承担。

20186月,原告周某购买了被告所租赁上述商铺中的一间商铺,取得了租赁合同甲方项下的权利义务。2019年底,到了该续缴2020年上半年租金时,原告却迟迟未收到这笔钱。20203月,原告仅收到部分租金后,第二日便告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腾空房屋。之后,被告虽多次将所欠租金支付至原告账户,但原告皆退回,且将被告诉至瑶海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先娥积极了解案情细节,对此次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高度重视,积极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

521日上午,该案在瑶海法院第二法庭准时开庭。

 

庭审过程:

“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皆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针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首先宣读起诉状,表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己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变更租赁用途,违背合同载明的仅用于教育培训类某品牌。

但被告方认为,迟延缴纳租金的原因不在自身,而在于原告搞混了房屋门牌号。收到告知函后,被告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询问门牌号并进行转款,但对方并不配合,多次退回款项,执意要解除合同。对于原告方在房屋用途上的疑问,被告方也表示,合同约定的是用途而不是名称,虽然后期在名称上有所改变,但是品类未变,用途未变,一直用于幼儿教育培训品类。

 

庭审结果:

“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是否同意接受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在充分征求双方意见后,考虑到双方对于是否解除合同分歧较大,调解无效,决定当庭不再进行调解。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