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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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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14 08:55:52 打印 字号: | |

签订购房合同后却不能按约定如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近日,芜湖市繁昌县的仇某买房时就碰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卖房人尚某和第三人中介公司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大致了解了案情,初步判断案情较为简单,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于是经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5月6日上午,原、被告都准时到达瑶海法院第一调解室。

今年1月,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仇某与被告尚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购置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合郢花园36幢503室的房屋,合同签订当天,仇某就支付了3万元定金。

因该房屋为回迁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双方遂约定:被告满足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后,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新产证下发十五日内原告将44万元(包含定金3万元)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当日内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手续。

合同签订后,仇某多次催促尚某交房,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但尚某拒不办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仇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当天,在调解室,承办法官先是通过双方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掌握了问题的症结,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均了解了履行合同的必要性以及违约的法律后果。1个多小时,承办法官的耐心和细心的调解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最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至此,该纠纷在承办法官情法交融的调解工作中得以顺利化解。

【调解心得】很多民事纠纷,因当事人一时赌气引发。在案件受理量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作为一线法官,除了完成案件的办理,更注重案结事了。尤其通过调解的方式,在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问题症结较为明显的情况下,更利于问题快速解决,节省司法资源。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