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撕钱角”偷顾客钱 超市老板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杨联文  发布时间:2020-01-09 14:29:28 打印 字号: | |

经营土菜馆、超市当老板,让收银员在顾客结账付款时撕钱角,趁顾客将其他现金拿出找钱角不备之际,多次盗窃顾客钱财。2020年1月9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亮、许某华、胡某城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自2017年以来,张某亮、许某华在合肥市瑶海区白马一期北侧无名路上经营一家土菜馆。同年12月,二人共同出资在合肥市瑶海区火车站出站口西侧唯客宾馆旁经营一家超市。张某亮、许某华先后雇佣胡某城在土菜馆收银,雇佣张某芳(另案处理)在超市收银,利用火车站附近旅客急于赶路的心理,让收银员在顾客付款结账时,故意将顾客付的钱撕去一角攥在手心,让顾客将钱包里的现金拿出来,给收银员帮其找钱角,收银员趁机将部分钱一折塞进自己口袋,并将剩下的钱一抖,攥在手心的钱角掉出来,之后把剩余的钱交给顾客让其离开。当部分顾客发现钱被盗要报案时,张某亮以顾客钱掉在地上为由,趁机将偷取的钱还给顾客,以掩人耳目。至2019年2月,三人多次采用“撕钱角”的方式,作案35次,窃取顾客现金人民币共计24500元,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胡某城参与作案5次,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4400元,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元。胡某城及张某芳分别按盗窃所得的25%获取提成,剩余赃款由张某亮、许某华按股份比例分成。审理中,张某亮、许某华亲属分别代为退赔其他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元、3800元。


杨联文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