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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扣车+腾房丨执行法官化身“暗夜猎手”,猎赖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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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06 10:06:34 打印 字号: | |

【快速反应,精准扣押】

11月20日晚上6:00,瑶海法院执行法官潘德丽接到申请执行人合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后,雷霆出击果断处置,仅用一个小时便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的车辆扣押回法院。

合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张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恪守履行。依据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达成的《机械设备租金结算单》,张某尚欠公司租赁费297000元未付,扣除庭审时公司认可之后支付的60000元,张某仍应支付公司租赁费237000元。张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判决生效后,潘德丽在向交警大队发出协执查询冻结车辆所在的同时让较了解被执行人情况的申请人查找车辆下落。

2018年11月20日,潘德丽接到申请人打来的电话,告知法院自己发现车辆线索,潘德丽要求申请人发来定位,并当即向局领导请示后果断派出法警胡宗云和法官助理胡亚成,前往申请人提供的位置发现了该车辆,并顺利将该车扣押回瑶海法院。下一步,如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按照原判决内容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

车辆能够高效、成功扣押回法院,既得益于潘德丽心系群众的职业素养,也得益于执行局快速反应机制,更与申请人与法院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密不可分。希望越来越多的申请执行人能够积极承担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与法院紧密合作,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现场和解,答应主动腾房】

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夜晚,立案二庭庭长陈军带领李晓亮、甄儒和李自强三人来到位于合肥市裕溪路xx号xx幢101室房屋的一处被执行人住处,找到被执行人李某。

据悉,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就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达成的协议,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依法取得合肥市裕溪路xx号xx幢101室房屋所有权,并对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执行人现占用该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了对申请人行使所有权的妨害。申请人杨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但始终无果,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军来到李某住处现场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考虑到对方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陈军耐心地给他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最终李某意识到这样占用房屋是不合法的,现场答应两个月内主动腾出房屋,将钥匙交还给申请人。

11月21日上午,李某和杨某共同来到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