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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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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6 15:07:15 打印 字号: | |

戴厚玲:李煜申请执行戴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戴厚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翠微苑商业大厦905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6366)房屋,总价值人民币35.99万元,以及被执行人戴厚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和县路新安江花园4幢203室(产权证号:合瑶110178893)房屋,总价值人民币73.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钱军:陶毅清申请执行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钱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28-407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28731)房屋,总价值人民币56.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博房估字(2015)第17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孙庆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席俊宏:原告李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4日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葛建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年计算至本金164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4日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