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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严重醉酒离世,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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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进  发布时间:2017-08-04 11:53:09 打印 字号: | |

“宋法官,我就是砸锅卖铁也会把这个事情处理好,您真是一位人民好法官。”一位八旬老人拉着瑶海法院宋旭法官的手说到。近日,在宋旭法官的调解下,一起民事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十分感激。至此,该案圆满执结,所以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2016517日晚约20时,原告的父亲李某散步至被告张某值班的长淮新村某幼儿园时,遇到张某在其值班的教室内饮酒进餐,两人互相招呼,张某邀请李某一起喝酒,李某随即买来牛肉与其共进晚餐。此时,房某来找张某聊天,李某邀请其一起吃饭,房某也买来冒菜(培根、牛肉和虾子),三人坐到一起共同饮酒。在三人共同饮酒的一个半小时里,李某与房某二人共喝了约二斤白酒,张某喝了约一两白酒,房某先行离开。之后,张某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搀出幼儿园并用双手环抱将李某送至幼儿园门口向右方向约30米靠近马路西边的位置,李某自行离去。次日早晨李某睡在马路边被人发现并报警,经医生检查已经死亡。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调解,房某赔付原告10000元。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与李某一起喝酒应负有照顾的义务,被告在明知李某严重醉酒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邀请别人共同进餐并适度饮酒本是公民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但是包括以上行为在内的种种公民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和问题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社会道德、社会价值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评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给公民生命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特别是对于大量饮酒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而从邀请喝酒直至醉酒状态整个过程中,被告没有进行劝阻和实施抢救措施,应当依法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社会道德价值观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862.55元。

我院执行局宋旭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年岁已过八旬,仍然在某工地值班室打工,家庭条件也并不宽裕,遂秉着公正执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万余元。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一起聚会,吃饭喝酒聊天是开心的事情,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但是一定要点到为止,喝酒的人要清楚自己的酒量,三杯两盏淡酒增添聚会气氛即可,每个人的酒量不同,彼此之间万万不可不停劝酒,途中一旦发现有出现醉酒状态,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采取急救措施,不可弃置不顾,避免悲剧的发生。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