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寿某, 2014年3月6日至3月8日期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约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判决生效后,寿某始终未履行义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17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执行。执行中,执行局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后未发现寿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一时难以进行。考虑到寿某仍在服刑,执行法官遂转换执行思路,后将寿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文书邮寄到其户籍地,希望能够引起其家人重视,寻求执行突破。
寿某刑满释放后,因无法购买高铁票,才想起是自己还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而限制了其出行。2016年12月14日寿某主动联系了办案法官,并到庭缴纳了7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