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和顺利进行,近期,我院借鉴深圳和温州两地的做法并报请区委同意,设立了公司清算、破产案件专项资金,每年200万元。
该资金的设立能较好地解决清算、破产案件审理的前期费用支出问题,为清算、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也能有效解决管理人在企业无产可破情况下的费用支付保障问题,更好地发挥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考虑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权时,也能通过专项资金代为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群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作用,推动管理人职业化进程,促进管理人行业良性、有序发展,推进公司强制清算、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清算破产案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支出、破产费用预付、管理人报酬补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院两起强制清算案件正在快速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