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16日上午林某受雇于魏某经营的板材直销处(个体户,现已拆除)从事板材搬运工作,同日13时许,林某在为魏某送货过程中,因送货驾驶员余某驾驶时疏忽大意,碰撞路边电线杆致林某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九级伤残各一处,完全依赖护理,住院期间,魏某支付医药费15585元。2012年7月17日,林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肇事司机余某及其挂靠公司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同年9月5日,法院判处被告余某、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损失208531.61元,因该车辆没有购买车上人员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1月21日,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多次查找除执行到20000元外,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林某及家人不满法院执行结果,多次至省委、省政府门口上访,后各级政府考虑到其家庭困难,且需要医药费继续治疗,遂对其救助近二十万元,其不再进行上访。2013年3月13日,林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魏某,2014年4月2日法院判处被告魏某赔偿林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19391.15元,扣除住院期间已付的医药费15885元,实际应支付1203506.15元。判决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同年5月20日林某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魏某银行账户扣划十余万元并转交给申请人,将被执行人魏某名下的比亚迪汽车进行扣押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多次找魏某谈话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不履行义务,同时称林某只刚上班两小时就要其赔偿120余万元,认为有失公平。执行中查明,魏某在此案诉讼过程中,与其妻子程某协议离婚(2013年3月13日林某提起诉讼,同年4月16日魏某与程某协议离婚,2014年4月2日判决,5月3日生效),并于协议离婚当日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房屋(面积45.99平方)转移至前妻程某个人名下(2014年10月14日程某又以200000元价格转让给杨某),同年5月7日将与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的房屋(面积89.14平方)转移至程某个人名下。法院依法对原魏某与程某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查封了程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房屋(25.34平方)。因被执行人魏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查扣了金吊坠、金手镯各一只。后魏某前妻程某以法院查封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房屋及湖北省武汉市的房产、扣押其手饰、冻结其社保账户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驳回了其诉求,在异议之诉中,法院判决认定了湖北省武汉市的房产及社保账户内部分金额为其个人财产,同时认定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的房产、扣押的手饰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依法启动了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魏某及其前妻程某为阻碍法院执行,多次将其年迈的父母带至法院,威胁法院要是强制执行其房产,就天天跟着法院执行人员闹,并阻挠房屋竞买人实地看房,导致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也流拍,该房产流拍价为512282.88元,车辆流拍价为24000元。因没有执行到财产给申请人,林某及其家人情绪很大,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满意。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均较大,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增大。而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使全部执行完毕也不足以清偿本案的案件款。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白天或晚上到申请人家及医院看望林某,积极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告知案件执行的进度,赢取申请人理解和支持,并通过与地方政府协调解决林某急需的住院医保使用问题,并由政府帮助增加了大病医疗救助。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历经近两年时间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晚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某愿意赔偿林某40万元(加上之前法院执行的,实际总赔偿额为506883.66元),林某放弃对魏某名下汽车及与陈静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房产、扣押手饰等所有财产的处置权。另外由政府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帮助林某申报救助资金25万元,至此,本案和解结案,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基本得以化解,申请人不再追究魏某及其前妻程某的经济和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方也愿意主动赔偿40万元。当事人双方能够和解结案是此案最理想的结果,不仅使案件能够真正结案,而且也让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得到化解,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评析】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完申请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且双方当事人矛盾均较大,在难以释法说理的情况下,需要执行法官做多大量的工作,同时需要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与协调才能够妥善地处理该案。
一、 执行中要积极执行,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在本案的执行中,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并至被执行人魏某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和武汉市等地查找财产线索,并对查询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在诉讼中,被执行人为规避即将要履行的义务,采取离婚的形式转移财产,试图让法院执行不能,并通过上访、阻挠的形式阻碍法院执行,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进一步地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面对此情形,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想华及其前妻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魏想华进行司法拘留,列入失信人名单,以具体的执行行为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并对涉案房产、车辆启动拍卖程序。虽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及其前妻试图以合法的异议程序影响法院执行工作,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其仍然逃脱不了法律上的责任。因些在执行中,要积极做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对查询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穷尽一切方法去执行。
二、积极寻求执行结案方法和化解矛盾的方案
在本案中,经过法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总价值有限,即使全部执行结束,也满足不了申请人120余万元的诉求,被执行人魏某系一农民出身的小个体经营户,其财产创造能力有限。而导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关键原因是申请人才刚刚工作两小时就发生意外事故,两小时的付出让魏某承担12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其内心是不甘的。另据了解,当转业干部出身且近退休年龄的林某要求从事搬运工作时,魏某是不愿意的,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魏某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平公正,也就导致了其拒不赔偿的态度。当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其将年迈父母带到法院干扰执行人员工作,并威胁承办人,将会以生命保护其财产。
本案中矛盾点最大的一方为申请人林某,在第一次执行交通肇事司机和挂靠公司的案件中,林建华就因得不到赔偿款,多次至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在第二次申请执行雇主魏某的过程中,其家人连续十余天将其送至执行法院,试图以这种形式满足其诉求,法院多次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不要采取过激的方式非法信访,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反映其诉求。另外重要的一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限,即使全部执行完毕也不足以满足其全部诉求,况且在执行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方阻力较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情激烈,这让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在此案中化解矛盾就成了本案关键,法院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从化解矛盾出发,多次亲自接待并看望申请人,耐心疏导其对抗情绪,细致关心其生活难题并积极协调,解决了其急需的使用医保住院的问题,并加大了其每年住院看病享受的政府报销比例,赢得了申请人信任。同时耐心分析案件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让申请人时刻了解执行动态,了解法院即使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也满足不了其诉求,引导申请人走执行和解程序。另一方面以实际的执行行为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实行强制执行与释法说理相结合,让被执行人深知其拒不执行将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个人信用长期受影响的不良后果,同时告知其履行完义务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来保护其权利。在多次的协调中,工作日或节假日,白天或晚上,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至此,历时近两年的案件得以圆满结束,不仅案件得到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也得到了化解,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执行中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协调是案件得以顺利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法院案件井喷式增长,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妥善解决好每一个案件是法官们的愿望。但在实践中,或多或少出现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特别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到位率远远无法满足申请人的诉求,因此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在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前相应的信用惩戒机制、救助渠道不是很完善的背景下,加强与政府间的协调配合,是处理部分案件的必要环节。在本案中,申请人处于高度瘫痪状态,需要定期至医院住院治疗,而其医保使用期限有限,不能连续住院治疗使用,这就造成了其身体治疗的困难,通过政府和社保、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了其使用医保住院的问题,在需要住院或者出院时由社区工作人员帮助其办理住院或出院手续,同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其办理了大病医疗救助报销的资格,减轻了其家庭的压力。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区委、区政府、街道领导多次接待并至申请人家或医院看望,耐心劝解,协同法院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因其家属多次将瘫痪的申请人多次滞留在公共场所,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法及可能触犯刑法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介入对其家属进行教育、训戒,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通过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手段,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逐步打消了其继续信访、非访的念头。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完毕的情下,政府帮助其申报救助资金,尽可能地减少申请人的损失,充分体现了行政为民的理念。也正是因为有政府的介入帮助协调,本案才能够顺利结案,因此在部分案件的办理中,政府的协调配合作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