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活着或多或少都会有些方方面面的压力,例如生活压力、工作压力、情感压力等,这些压力可能会导致某些人情绪上的波动。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有效的情绪宣泄是一个人抗压能力的体现。若是将合理宣泄转化为发泄私愤危害到他人利益和公共安全,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瑶海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泄私愤屡次放火的案件。
2015年元旦以后,被告人张某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包河区某小区,多次放火点燃他人停放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及附近的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自行车,引发火灾,致使消防部门三次出警灭火。被告人张某晚间放火焚烧停放在居民住宅楼道附近的车辆,火势迅速蔓延,造成车辆及楼道内的水电表等被烧毁。消防队曾先后多次出警至现场灭火,如不及时扑灭,则严重危及周围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私愤,多次故意放火焚烧被害人停放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及附近的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引发火灾并致火势蔓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部分物品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据悉,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于2001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