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债务,非法拘禁钱某并对其实施殴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从户善豹(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钱某下落,遂前往将被害人钱某带回自己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永康汽配城*栋*单元**室租房处,向被害人钱某追讨欠款。为阻止被害人钱某离开,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刘某和户善豹等人采取轮流看管的方式,连续非法拘禁被害人钱某近3天的时间。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钱某受伤。2012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和户善豹带被害人钱某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10月8日晚,被害人钱某趁被告人刘某熟睡之机,从3楼跳下逃离时摔伤致腰椎骨折。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钱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钱某对被告人王某、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刘某从轻处罚。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为索取债务,采取强制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钱某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有逾越必将严惩。被告人王某想追讨自己的合法欠款,应该采取合法的的途径。例如双方协商或者直接诉至法院,可是王某却采取了最坏的办法,利用非法拘禁的手段,不仅没有达到目的,还为此种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