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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罪犯任性玩失踪 法院撤销缓刑立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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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晓丹  发布时间:2015-11-11 14:26:57 打印 字号: | |

公民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逃避责任拒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瑶海法院近期裁定处理了一桩撤销缓刑案,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程某于2015年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判本已发生法律效力,427日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将罪犯程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525日程某才到合肥市瑶海区城东司法所报到,被司法所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当日下午递交思想汇报,但罪犯程某一直未递交。64日司法所电话联系程某即无人接听,短信通知其于次日到司法所报到,其未回短信,也未报到。615日,司法所再次电话联系罪犯程某,其手机已停机。司法所走访其住处,房东反映不知其去向。司法所请辖区派出所协助查找,617日,辖区派出所反馈已联系到程某并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报到,但直至630日,罪犯程某仍未报到,且辖区派出所也联系不上本人。后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请公安局瑶海分局协查、同时到罪犯程某原在合肥市包河区的住址查找,并通过程某的儿子转告,但均未查找到罪犯程某的下落。罪犯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程某基本信息表、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城东司法所出具的程某20155月至7月的矫正情况记载、走访笔录、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法院认为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罪犯程某无视法律,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没能按期接受社区矫正,还玩起了失踪,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能够躲过法律制裁。却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判决的不尊重,程某一步步将自己送进监牢,为所犯的错误付出沉痛的代价。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