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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车致人损害 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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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波  发布时间:2015-11-04 15:26:07 打印 字号: | |

学员在驾校学车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份,陈某报名参加某驾驶培训班学习驾驶技术。3月20日,陈某在教练员张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技术,在练习过程中根据教练员的要求将车辆停在路边,下车听教练员讲解,未打开提示灯,至廖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廖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廖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廖某因事故造成右臂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廖某为治疗伤情损失数额巨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瑶海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属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即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驾校与廖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外,驾校赔偿廖某超出保险范围内各项损失计76000元。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