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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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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18 21:49:57 打印 字号: |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本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额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我院拟选任人民陪审员47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有时间参加人民陪审工作;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在本院辖区内且未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中产生。

三、选任程序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本院推荐。

  (2)报名材料: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证明、近期1寸正面免冠同底彩照4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直接从百度网下载填写)

  (3)报名时间:2014722日至2014821日。

  (4)报名地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5)联系电话:65352768

  2、资格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广泛性、代表性、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初步确定拟任人选。

  3、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瑶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解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