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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法官小惩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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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丽丽  发布时间:2014-06-03 22:12:12 打印 字号: | |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晚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0137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然而晚辈们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往往只局限于物质保证,而未能把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爱尊重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和要求,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赡养纠纷案。原告李某现年84岁,妻子早年去世,膝下有五女一子,四女儿已去世。李某每月退休等收入约2500元,名下有房产二套,存款若干。由于近年来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一直由小女儿夫妇照顾,逢年过节有时由二女儿接去照顾,三女儿平时多以看望李某,帮其洗澡的方式予以照顾,儿子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应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抚慰。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李某的子女理应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料,使李某在祥和的环境中安度晚年。鉴于经济收入及积蓄尚可,物质上并不匮乏,主要是渴望得到子女的关心。考虑到大女儿已无能力负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实际,判决李某的其他四位子女每月应以现金的方式本人当面支付李某100元赡养费。该给付只是是象征性地给付,鉴于李某没有明确提出精神赡养的要求,本院期望通过给付方式能使子女每月与李某老人进行联系,使李某心灵得到子女的慰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试想,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老年人的义务,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强拉着他去探望、照料,陪老人聊家常吧。法官巧用这样的判案方法,既给子女一个台阶下,又给老人一个心理安慰,不失为一个双赢的举措。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