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法院发出首份调查令
“相信有了这份调查令,我们律师去调取材料更可以名正言顺了。”
事故发生后,经报警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站大队出警现场进行勘察、处理。据查,解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
解某在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肝脏破裂伴包膜下积血、腹腔积血、左锁骨骨折,断端移位明显。其先后住院36日,于2012年8月22日出院。2013年6月17日,再次进行手术,住院治疗11天。经鉴定,其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
事故的发生,给解某及其家庭造成极其严重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双方当事人虽多次协调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商谈出一个满意的结果。今年9月27日,解某起诉至瑶海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由于事故地点无监控设备,无法查明两车相撞时进入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的状态,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尚未划分。
为此,解某代理律师陈某于10月16日向瑶海区法院递交了申请,希望可以申请调查令对案件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的了解。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依照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制作了调查令,经院领导签发后向原告的律师发放。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会遇到许多问题,进而影响其民事权利的实现。今年3月2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为此,安徽高院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资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