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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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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晓洁  发布时间:2012-03-07 20:57:58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原因何在?首先,反担保能够有效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一旦其为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够有效保障追偿权的实现。这是反担保最直接的作用。

其次,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时,并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就会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顾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三,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的考虑,使得一些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就可以利用反担保方式来迂回,这样反担保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比如说当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或者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要更为可靠,但债权人可能会考虑到其弊端而不愿接受。如担保人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方便快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而抵押物需要登记、质押物需要运输,为避免这些麻烦的情况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又或者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这样,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的搭配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并避免担保风险。

虽然,反担保的设定,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环节,使得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同样具有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它的设定是经济交易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体现。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