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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惨剧,保险公司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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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瑾瑾  发布时间:2011-11-22 12:56:10 打印 字号: | |

明明持E类照牌,却开起了D证才能驾驶的摩托车,谁想驾驶员一不小心酿出了惨祸。近日,瑶海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驾驶员吴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4万余元。

2011年9月,被告吴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张某相碰撞,致张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0月底,张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法院查明,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即便对属于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本质亦是先行赔偿而非免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可对抢救费用行使追偿权。遂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吴某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