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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不办理 不当得利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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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成飞  发布时间:2011-09-05 15:58: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合肥瑶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状告业主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

原告陈某是省城一家房屋开发公司的股东,被告焦某两年前通过该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了三处商铺,该公司为焦某向银行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公司的担保期限至叫某收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书时止。然而,焦某收到商铺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手续,致使公司的无法及时解除保证责任。2009年3月,房屋开发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注销公司,由股东陈某为焦某垫付办理房屋产权属登记的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由陈某承继。陈某为焦某垫付的费用有:维修基金12915元、契税51660元、产权登记费及印花税555元。同年4月2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准予公司注销。陈某多次向焦某催要该费用,焦某未作任何付款回应。并声称陈某为其付款是房屋开发公司注销登记的需要,与其无关。故原告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焦某返还为其垫付的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的费用。

经本院调解,焦某自知理亏,于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焦某于今年10月份之前付清上述款项。这样,陈某纠结了多时的案件终于圆满结束。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