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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没人管 屋主在外租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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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贤尧  发布时间:2011-06-03 12:24:23 打印 字号: | |

对于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买房子绝对是普通人一生当中的大事,然而,若买来的房子不能给自己带来舒适安定的生活,而是平添诸多生活上的烦恼的话,那绝对是让人十分窝心的事情。近日,瑶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起的质量纠纷案件。

2006年4月12日,省城的冀女士在位于本市大别山路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0月其便入住该房屋。可搬进去之后,冀女士发现该套房屋却一点也不让自己省心。原来,在冀女士入住后发现房屋的多处墙壁发生潮湿。为此,其找到物业进行反映,物业认为是装修引起水管漏水造成的墙面潮湿。于是,冀女士请人打开墙面检修自装水管,但却未发现异常,于是只得重新购置材料装修墙面。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多长时间,房屋墙面又出现了大面积潮湿现象。物业公司到现场查看后,仍不能确定渗水原因,冀女士只好再次打开卫生间及厨房检修水管,但依然未发现漏水之处,其只能更换水管,并将潮湿损坏的墙面重新装修。然而,几个月后,新修的墙面再次受到了严重潮湿。由于自己的房屋墙壁大面积渗水,根本无法居住,冀女士一家只得自己在外租房居住。

难道,真是发生了“灵异事件”吗?当今年6月,冀女士第三次请人将卫生间整个墙面全部打开时,才发现是房屋的卫生间原始进水管接头处变形漏水。谜底揭晓后,冀女士找人进行了维修,前后共花费维修费用27600元。想到自己的房屋出了问题,开发商却一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自己有房不能住,还要租房子住,冀女士实在受不了这口气,于是,其将开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房屋的维修费和自己的租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故被告对原告冀女士的住房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冀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租房损失9000元,仅提供租房合同,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被告当庭愿意赔偿4500元,故法院支持4500元。故瑶海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冀女士损失32100元。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