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年仅2岁的婷婷(化名)在小区内被货车撞伤,造成残疾,19年后,为讨回自己的医疗损失,她拿起了法律武器,将肇事司机与挂靠公司告上法院。最终,瑶海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近25万元医疗损失。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1991年,在合肥市铜陵路某小区内,正与爷爷在楼下相互玩耍的婷婷突然被一辆货车在倒车时碰倒,并当场晕倒。事发当日婷婷被好心的邻居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婷婷因车祸受伤,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创伤性休克。经医院多方抢救,可怜的婷婷才熬过危险期,但仍然昏迷了十多天才清醒。出院后,医院给出了对婷婷继续抗癫痫治疗、住家庭病房的意见。十九年来,婷婷的家人为了给其治病,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而婷婷亦生活在病痛的煎熬中。由于自己的颞骨部分缺损,在成年后仍需花费一大笔金钱做二次手术,婷婷一家只有告上法院向当年的肇事司机和汽车挂靠单位索赔253129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调取了交警部门的有关材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肇事司机赵某提出答辩意见,事故事发时距今已19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事故是发生在小区内,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自己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货车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生活小区内倒车时将年仅2岁的婷婷撞倒致伤,该事故虽未构成交通事故,但根据交警部门建议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应由驾驶员和车辆登记所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赵某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婷婷的病历记载及医嘱,其颞骨部分缺损需成年后进行二次手术,其外伤性癫痫至今尚在治疗期间,且本案在合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也一直未处理完毕,故原告自权利受到侵害起,至今尚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由于事故发生时,赵某属于车辆挂靠公司职工,且车辆挂靠公司未投保强制保险,所以赵某与其挂靠公司因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和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婷婷247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