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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买房不尽责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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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贤尧  发布时间:2011-06-03 12:21:28 打印 字号: | |

受人委托去寻找房源,帮人交了房款后却未妥善处理交房事宜,一年多后,交了房钱却始终未看到房子的买家无奈之下将受托人和卖方告上法院。日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房款105000元。

2008年8月,家住省城的刘先生因听说有人对外出售房屋,遂委托朋友杨某帮其购买一套。杨某打听得知邓某有房出售,遂于其谈好买卖房屋事宜,价款105000元。后杨某将此信息告诉刘先生,其表示同意购买此房,并于同年8月6日将105000元购房款交付给杨某,随后杨某将房款转交给了邓某。然而,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买卖双方之间均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刘先生与邓某也始终未见过一面。由于所购房屋处于在建阶段、所处位置、房号均不确定,交了钱却未见着房子的刘先生在焦急等待了一年多之后,只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购房款105000元。

瑶海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受刘先生之托为其找房、买房,以自己的名义向刘先生出具收款收条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购房款交给邓某,故本案中刘先生与杨某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杨某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邓某订立合同,现因邓某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且杨某已向委托人披露邓某,故依照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行使受托人杨某对邓某的权利。邓某在收房款一年多之后,既未向刘先生交付任何房产,亦为返还购房款,致刘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现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作为受托人,杨某仅在付房款时见过一次邓某,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状态、所处的具体位置、房号以及何时交房等房屋买卖所必须注意到的重要事项均未作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与出卖人也不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即将10万余元案款交付给邓某,导致委托人刘先生至今未取得房屋,所负的购房款也未得到返还,杨某不负责任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对于因此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解除刘先生与邓某的房屋买卖协议,邓某返还刘先生购房款105000元,杨某对因邓某不履行本判决的第二项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