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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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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世东  发布时间:2011-06-03 12:20:18 打印 字号: | |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留在,在那时光里。”一首来自农民工兄弟旭日阳刚的春天里,唱出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近日民四庭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12月7日安徽某鞋业公司与王某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王某在该公司主要从事刷胶水的工作,合同期满后,王某在该公司又继续工作到2009年3月2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嫌王某年龄大,做事不麻利,就无故辞退了王某,且未给王某购买保险。王某年事已高,且儿女都不在身边,他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无奈之下他只有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作出劳动仲裁,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共计3541.76元及补办社会保险。后王某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故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鞋业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王某是该公司员工。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至2009年3月2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认可此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3月2日该公司无故辞退王某,应认定该公司已于该日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王某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该鞋业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共计5223.36元,并为其补办2006年12月7日至2009年3月2日的社会保险等。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