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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毁损 快运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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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贤尧  发布时间:2011-06-03 12:19:2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购物等贸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服务业尤其是快递业逐渐兴起。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快递运输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判决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快运公司赔偿客户经济损失3625元。

2010年9月18日,何女士同安徽某快运公司经口头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何女士委托快运公司将80袋干燥剂由合肥运送至广州市的江某;运费为1450元。快运公司在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后,收货人仅仅收取了其中40袋干燥剂,对其余40袋以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予以拒收,之后,快运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合肥,放置在公司的仓储中心保存。何女士认为,快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自己支付了对方违约金5000元,为处理此事损失往返交通费用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快运公司赔偿供货物损失、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合计31100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到快运公司位于合肥的仓储中心对存放于该处的干燥剂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40袋干燥剂每袋均有不同程度的结块现象,出厂时包装的密封塑料内膜外面的塑料编织袋有破损现象。何女士于当日将上述40袋干燥剂取走并送往其他单位进行重新加工处理。后何女士来院称,为重新加工处理40袋干燥剂累计损失相关费用497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提供的托运单、法院的勘查笔录及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以及何女士委托快运公司托运的80袋干燥剂中有40袋因质量受损被收货人拒收后由快运公司运回并存放于仓储中心。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由于快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运输的40袋干燥剂受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的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所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对该40袋干燥剂的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何女士在托运货物时并未声明货物的价值和交纳保价费,依照双方约定,快运公司只应按运费的2倍至5倍赔偿损失。考虑到被告已将80袋干燥剂中规定40袋运输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未实际收取运费,以及原告为重新加工处理该40袋受损的干燥剂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本院酌情判决被告按1450元运费的2.5倍赔偿原告损失3625元,故瑶海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某快运公司赔偿何女士损失3625元。日前,安徽某快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交付。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