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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隐藏共同财产 前妻诉讼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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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莎莎  发布时间:2011-06-03 12:18:28 打印 字号: | |

在外地打工的小丽直到协议离婚后才发现,自己的前夫在离婚时隐藏了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进而与前夫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小丽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袁与小丽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坠入爱河于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但是,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度过“七年之痒”。2008年12月5日因感情破裂,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婚生子由小丽抚养,小袁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固定资产。

日子本就这样平静的度过,但是,离婚后小丽发现,离婚前小袁在合肥市中心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遂以其隐瞒婚内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双方离婚前购买,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双方均同意房屋由小袁所有,小袁支付部分房屋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诉争房屋归小袁所有,所欠银行按揭由小袁负责偿还,另外其还需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0000元。

案后说法: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从时间上看,本案诉争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由小袁所有,小袁支付小丽部分房屋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该房屋系小袁向银行贷款300000元按揭购买,共同财产部分应为其已交纳的首付款133189元、离婚前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32500元,计165689元及房屋增值部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格为680000元,房屋增值比例为680000元除以房屋购买价424052元,计1.6倍。双方可分割的房屋价值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165689元乘以1.6倍,为265102元。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小袁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