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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工”帮人装灯从天花板落下 家属获赔13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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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贤尧  发布时间:2011-06-03 12:17:37 打印 字号: | |

一块刻上“木工”、“瓦工”的小木板,在路边一摆就成了省城一些民工用来“招商”的工具。由于这些民工大多无正规资质,在与人订立雇佣合同时又无书面的证明,通常都是“随口就到”!因此,他们的劳动环境不仅低劣而且容易产生法律上的纠纷。日前,瑶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最终判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孙师傅来到合肥打工,因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平时只有在街边靠自己学来的手艺做电工工作。2010年11月11日上午,孙师傅和朋友照常在安徽大市场路边等活干。正巧,合肥某厨具公司因需要安装几个照明灯,便来到孙师傅和朋友所在的路边,并谈好以140元的价格安装照明灯。当天下午,孙师傅便自带梯子和朋友来到该公司。在安装天花板的灯管时,孙师傅站在梯子上操作,其朋友在下面扶梯子。突然之际,天花板突然掉落,孙师傅从梯子上摔倒在地,其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严重,孙师傅在住院12天后,经两次手术治疗但生命体征仍极度不稳。2011年11月23日,孙师傅的家人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第二天孙师傅便因伤去世。孙师傅的家属认为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合肥某厨具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经多次催告,但该公司仅支付了500元。于是,孙师傅的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3万余元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师傅与其朋友接受合肥某厨具公司的指令为其安装照明灯。在安装工程中,该公司未为孙师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未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完成指令工作必要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孙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不具备电工资质,仍在安装条件非常简陋的情况下从事带电高处作业,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为应由合肥某厨具公司承担30%责任为宜。最后,瑶海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厨具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孙师傅家属13万余元。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